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撥款作業。其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檢具下列文件: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依第五點第二項受補助者,應以受益原住民族之語言書寫文字成果摘要。
費用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依第五點第二項受補助者,未依第二項以受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成果摘要,核減所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本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本會補 (捐)助比率繳回或由本會尚未撥付之補(捐)助款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