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 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指本市高中(職)以下或國內大專校院 在籍學生,
且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經本市戶政事務所註記熟記事 者。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 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3.高中(職)、大專校院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 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平埔族群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 獎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截止日期:113年3月19日(星期二)
*其他詳情與申請表單請下載附件檔案,詳閱內文。
*台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
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