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 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且為國 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3.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4. 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 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截止日期:113年3月19日(星期二)
*其他詳情與申請表單請下載附件檔案,詳閱內文。
*台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
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