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
本次研討會議題為「原住民族居住需求」、「原住民族傳統慣俗使用」、 「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生活之探討」,辦理之目的即希望透過熟悉原住民族 土地資源利用、原住民土地使用管制項目的專家與學者們,創造一個官方、 學界、產業三方的對話空間,提供原民土管草案相關執行意見,或就原民 土地議題提供建議解套方式,以利國土計畫上路以後,以原住民族土地使 用規則落實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正義保障原住民族人的生活品質及經濟產業發展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同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 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惟我 國現行有關保障原住民生計及維護其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規定,於法律位階層次 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件(以下簡稱山保條例)第三十七條,於法規命令層次為依上開 條文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然山保條例非 以保障原住民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為主要立法目的,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管理辦法 僅能依山保條例授權事項對原住民保留地作最低限度之規制,未能完全回應滿足原住 民族對於傳統領域土地利用之權益。
詳情請參考以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