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使用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一、依據立法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國會辦公室115年6月18日華崢字第1150616001號函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以傳統姓名羅馬拼音辦理登記者,其符號及大小寫形式應予尊重。

三、請各單位辦理相關考試、認證、檢定及其他涉及個人資料登錄與身分查驗之業務時,審慎檢視相關資訊系統及作業程序,避免因姓名格式、大小寫或符號使用等因素,影響原住民族依法享有之權益,並轉知所屬因應辦理與加強宣導。

四、請秉持多元文化尊重及平等對待原則,落實相關人員教育宣導,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措施,以營造友善且尊重文化差異環境。